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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刑初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刘x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00163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略阳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兼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外一科主任,住略阳县车站路铁路一分会2号楼。2013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汉台区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袁贵春,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3)第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孙永强、助理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年底,汉中康达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海x,找到被告人刘x推销自己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之后,刘x所在的外一科开始使用刘海x公司的产品。截止2013年4月11日,刘x共使用刘海x公司的产品价值7.4万余元。为了表示对刘x的感谢,2013年4月25日,刘海x来到刘x的办公室,送给刘x回扣款2.8万元,刘x予以收受。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刘x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辩护人辩解称:刘x是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能够积极退赃;是单位的技术骨干,为山区县域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受贿款一直放在办公室里,至案发前未处置,其犯罪故意和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汉中康达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刘海x,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量,找到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院长助理兼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外一科主任刘x,推销自己公司经营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之后,被告人刘x所在的外一科就开始在手术中使用刘海x公司的产品。截止2013年4月11日,共使用刘海x公司的产品价值7.4万余元。刘海x为了表示对刘x的感谢,于2013年4月25日来到刘x的办公室,送给刘x回扣款2.8万元,被告人刘x予以收受。案发后,刘x已将2.8万元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书证1、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系事业法人单位。2、西安铁路分局略阳医院(2004)024号《聘任通知》证明刘x于2004年7月27日被聘任为该医院外一科主任。3、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2011)36号文件,证明刘x于2011年5月26日被任命为该医院院长助理,分管医院临床业务工作。4、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该医院为汉中市直属差额事业单位,刘x为正式事业在编干部。5、汉台区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提取的汉中康达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记账清单,证明外一科使用该公司医疗器械和耗材价值7.4万余元。6、汉台区检察院收缴案款收据,证明刘x已退缴了2.8万元受贿款。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x出生于1963年7月3日。(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海x于2013年5月16日的证言,证明他曾经找刘x推销自己公司的医疗器械和耗材,后来刘x所在的科室也使用了。2013年4月25日,他来到刘x的办公室,送给刘x使用医疗器械和耗材的回扣款2.8万元,刘x收下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刘x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线索、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了受贿2.8万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加之能够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辩护人针对上述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受贿款2.8万元,由汉台区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丽侠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