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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炳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炳贵,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炳贵,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杨识宇,吉林吉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北斗建筑装饰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汪嘉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新。上诉人杨炳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炳贵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炳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炳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254.00元,由上诉人杨炳贵负担4127.00元,余款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铁审判员 潘军宁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