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任海涛与宋艳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涛,宋艳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任海涛,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宋艳昭,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涛诉被告宋艳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海涛已与被告宋艳昭庭下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任海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艳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海涛撤回对被告宋艳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任海涛负担。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婧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