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祝素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祝素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泗商初字第525号原告: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大鹏。委托代理人:姚张燕、高敏娟。被告:祝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素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中海雅戈尔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 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