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10
案件名称
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中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环保工业园经五路。法定代表人陈定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杰,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中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中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江苏龙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商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