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官宝与何桂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宝某,何桂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4494号原告:官宝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郑海某,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官宝某诉被告何桂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莫然、人民陪审员温沛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5月间,被告与原告达成厂房工程施工协议,将其位于石碣镇涌口管理区西沙路边的两栋简易铁皮厂房、门卫室、宿舍等办公楼的主体施工任务发包给原告完成。2010年12月竣工后,被告验收并使用上述建筑物。2011年1月1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工程款48250元,已支付10000元,尚欠38250元,由被告出具结算单给原告收执。此后,被告一直欠款不还。期间,原告及其他工程队带班多次向其追偿,未果。2011年底,原告等人向石碣镇维稳中心投诉,请求处理。维稳中心予以登记、处理,因被告跑路,也未果。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施工费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施工款382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何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一份欠条,称被告将位于东莞市石碣镇涌口管理区西沙路边的简易铁皮厂房、门卫室宿舍等办公设施建设工程的砌砖、批灰部分分包给原告,施工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在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随即验收并使用。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显示:“办公楼……铁皮房……门卫……合共48250元,已支壹万元”,欠条下方有“何桂某”的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何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和进行答辩,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欠条显示,可以反映出原告从被告处承接厂房、门卫室宿舍等办公设施建设工程部分工程的事实,又因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原、被告之间已经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在欠条中反映被告已经支付了1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在本案中诉请被告支付48250-10000=38250元的工程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桂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官宝某支付工程款382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6元,由被告何桂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 敏代理审判员 莫 然人民陪审员 温沛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