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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城南工业园中区城南大道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44808-1。法定代表人陶香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16386376-7。法定代表人王京强,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香川绳缆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6832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92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商初字第16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