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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刑再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再审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3)怀中刑再终字第3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许海珍,现处于缓刑四年考验期间。原审被告人许海珍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一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芷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海珍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湘怀检控申刑抗第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在原判决“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中,没有原审被告人许海珍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的证据,认定原审被告人许海珍有重大立功表现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李艳红代理审判员  黄丽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