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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向仕刚与焦仕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仕刚,焦仕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向仕刚。被告焦仕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仕刚与被告焦仕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仕刚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仕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仕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焦仕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仕刚撤回对被告焦仕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向仕刚负担。审判员  罗杨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