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鲍林、陈元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鲍林;陈元英
案由
行政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法定代表人夏小琼,局长。被执行人鲍林。被执行人**英。申请执行人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澧县征决(2013)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临澧县征决(2013)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鲍林、**英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事实清楚,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且无其它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临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澧县征决(2013)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鲍林、**英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临澧县征决(2013)X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社会抚养费26399.6元。如到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鲍林、**英承担。审判长 卢 林审判员 刘 鸿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方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