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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赵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32号原告张建,男,汉族。被告赵宇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赵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