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建与赵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赵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7132号原告张建,男,汉族。被告赵宇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赵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文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