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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蒋琼与尹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琼,尹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蒋琼,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尹杰,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琼与被告尹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琼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琼负担。审 判 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