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蒋琼与尹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琼,尹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580号原告:蒋琼,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尹杰,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琼与被告尹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琼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琼负担。审 判 员 张宗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