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荣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齐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3)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长征、姜伶俐、被告人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12月,被告人齐某甲在荣成市虎山镇梁家村等地,以祈神消灾等迷信手段,骗取梁某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陈述、证人梁某甲、逄某等人的证言,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无视国法,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齐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常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