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庆华与郑立志、李学丽、唐山交运公司、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华,郑立志,李学丽,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662号原告刘庆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艳,特别授权。被告郑立志,农民。被告李学丽,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全,特别授权。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交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建瑞,男,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玉田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地址:玉田县城内兴旺三期10号门市。代表人马立东。委托代理人杨宏良,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华与被告郑立志、李学丽、唐山交运公司、大地财险玉田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华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刘庆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刘庆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