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谭永香诉陈余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香,陈某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谭某香。被告陈某峰。本院在审理谭某香诉陈某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文彪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