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蔡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9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委托代理人:施跃洲。委托代理人:裴士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永。上诉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甬鄞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被上诉人蔡永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公开开庭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万豪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3)甬鄞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陈士涛审 判 员 周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