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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汨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彭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0月12日因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下线黎某某(另案处理)及买码人员章某、周某甲的地下六合彩报单后转给上线周某乙(另案处理),共计收受投注款164100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到案经过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移送的相关书证;涉案人黎某某的供述;证人章某、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 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佳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