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有年与被执行人肖云富给付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有年,肖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孙有年。被执行人肖云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肖云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56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4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肖云富在执行程序外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据此向我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002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