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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贺凤友诉被告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友,XX,訾化宇,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635-1号原告:贺凤友。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訾化宇。被告: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51号院绿岛港湾13号楼6层90号,组织机构代码56728682-0。法定代表人:袁培功,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9号院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3953-8。法定代表人:张鹏昊,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真文,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凤友与被告XX、訾化宇、河南骏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凤友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的非道路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至今没有作出,本院依法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本案中止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汝成审 判 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