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桓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茂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桓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邢家村。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38号。被执行人:田茂岭,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巩念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田茂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