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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李道勇与周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勇,周海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995号原告李道勇。委托代理人杜开春,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勇诉被告周海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勇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道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0元,由李道勇负担。审判员  谭家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