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三协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霞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霞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上海三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霞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王筑慧代理审判员 马 丹人民陪审员 金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