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施中华与武汉市雄雁广告有限公司、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中华;武汉市雄雁广告有限公司;刘军;刘义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548号原告:施中华,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委托代理人:何彩练,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雄雁广告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秦园路七星绿色花园******。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告:刘军,男,196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住武汉市江汉区iv>被告:刘义鸿,男,193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住武汉市江汉区iv>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中华诉被告武汉市雄雁广告有限公司、刘军、刘义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中华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中华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施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