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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香法执民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香法执民字第12号申请人白某。被执行人马某。白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香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的车牌号京G×××××奇瑞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