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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1563号何群香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池XX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何XX,女,汉族,1972年8月12号出生,住平江县XX乡XX村89号。委托代理人李倚农,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池XX,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平江县XX镇XX村49号。委托代理人童曲明,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慈氏塔社区居委会二组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XX撤回对被告池XX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秀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江赞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