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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逯平阳与翟春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逯平阳,翟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逯平阳,广平县南阳堡乡刘庄村。被执行人翟春生,肥乡县元固乡油胡寨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领取了该次申请的执行款400元。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日再次申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下余款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的执行款项4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广法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代审判员 张颖萌审 判 员 张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芦亚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