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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天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乔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某某,乔某,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天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乔某某,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乔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沈某某,女,193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指定代理人沈某甲(系沈某某之妹),女,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指定代理人沈某乙(系沈某某之妹),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乔某某、乔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乔某某、乔某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沈某某退休后经常殴打、伤害家人,败坏家人名誉,无端猜疑家人及邻居。2012年7月15日因患多发性脑梗在天桥医院住院与护士发生争执大闹医院,殴打女儿。2012年8月3日送入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乔某某、乔某与被申请人沈某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8月3日,被申请人沈某某因病到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病情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高血压等,2013年5月3日,被申请人沈某某出院。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乔某某、乔某申请对被申请人沈某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出具(2013)精鉴字第3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沈某某目前有民事行为能力。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病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沈某某目前有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乔某某、乔某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乔某某、乔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齐 栋人民陪审员  张捷军人民陪审员  孔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秦川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