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历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忠建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建,李秀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李忠建,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原告李秀英,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建、李秀英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解放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建、李秀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建、李秀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建、李秀英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忠建、李秀英承担。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