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邓法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姚文斌与姚清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姚文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邓法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姚清峰。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邓法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丰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