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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恒英与吴大群、杨喜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恒英,吴大群,杨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1033-5号申请执行人刘恒英,女,196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吴大群,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建设路××单元××室。被执行人杨喜萍,女,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被××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大群在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董茂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