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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少民终字第12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1,男,1998年8月出生。法定代理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系赵×1之母),1959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伟,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2,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铁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1因与被上诉人赵×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21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赵×1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伟,赵×2的委托代理人刘铁鹏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5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许 婧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