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玉花申请执行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花,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文法执字第830号申请人刘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万,董事长。申请人刘玉花申请执行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叁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常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