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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玲与被告朱帮安、张义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朱帮安,张义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陈玲。被告朱帮安。被告张义妹。原告陈玲与被告朱帮安、张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洪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帮安、张义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帮安向原告借款36000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6000元。被告朱帮安、张义妹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被告朱帮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11000元。2011年11月24日被告朱帮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双方同时约定2012年1月20日归还10000元,余款于2012年5月底付清。上述两笔借款本金合计36000元,该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2013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6000元。另查明,被告朱帮安、张义妹于2003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朱帮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久拖不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故被告张义妹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帮安、张义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玲借款人民币36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朱帮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朱帮安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代理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