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6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6472号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法定代表人郎福桂,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德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霍亚东,总经理。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诉被告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田增福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书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郎福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杰,被告东田增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村委会诉称:原、被告2001年7月13日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集体土地220亩有偿租用给被告使用。根据结合本地区的租赁情况,西集镇各村耕地对外租赁办法,及现因情势变更原则,原告租用给被告的土地显失公平,租用费用差距较大,根据新的西集镇土地流转通知,经原告村民代表决议,现将被告租用原告的土地每年每亩从180元增加到每年每亩1500元。原告多次找其协商,被告态度强硬,拒不增长相应租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租用原告的220亩土地从2014年起每年每亩180元增加到每亩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东田增福公司辩称:我们公司在2001年7月13日经党组织批准与原告签订的合同,2004年11月23日与原告重新签订了合同,我们租赁原告的土地自2001年11月15日到2021年11月15日租赁期限为20年,每年每亩180元。我公司于2001年开始按时交纳租金,为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在合同未到期时,原告提出单方要求变更租金是违法的,因两份合同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也是经上级批准的,不能因为形式变化而变化,要保护合同的延续性,否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的损失。我公司是合法经营,一直经营苗木种植,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是通州区前10名的苗圃园,我公司符合治理空气污染,是国家与政府支持发展的。我公司于2002年开始对公司投资且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我公司现在刚刚到出口期,且我们的树木大多数是珍贵树苗,我公司现支大于收,基本是亏损经营,综上,别说是涨租金,就是维持现状也很困难。如原告要涨租金,我可以腾退土地,但我要求原告赔偿我苗圃及地上物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3日,村委会(甲方)与东田增福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土地租用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提供通香公路北侧500米处的马坊村土地220亩,租给乙方长期使用,暂定租期20年,(从200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每亩租地180元,年租金为3.96万元;每年分两次上交土地租用费,不得拖延,第一次6月30日,第二次12月30日等内容;2004年11月23日,村委会(出租方,甲方)与东田增福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土地面积220亩,用途为种植、苗木、花卉、养殖、畜牧、盆景;租赁期限为从200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5日止;年租金标准与交纳方式为每年每亩租金180元整;按照约定于每年12年31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次年6月30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向东田增福公司提供租赁地,东田增福公司向村委会交纳租金,至今东田增福公司向村委会交纳租金至2013年年底。2010年,通州区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评估协调会议办公室文件通农评办发(2010)2号关于确定2010年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2012年,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政办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15日,村委会出具村民代表决议,内容为:“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2001年7月租赁我村220亩土地并进行种植,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180元。因情事变更,租金过低,为保障村民利益,根据2013年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决定,对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现租赁220亩土地的租金,自2013年至合同期满增加到每年每亩1500元。”现村委会将东田增福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租赁村委会的220亩土地从2014年起每年每亩180元增加到每亩1500元。东田增福公司辩称不同意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土地租用协议书、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合同书、村民代表决议、关于确定2010年度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查明的事实,村委会系依据村民代表决议、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指导价格的决定及关于加强平原造林土地流转工作的通知决定增长东田增福公司的年租金。故村委会要求东田增福公司涨年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村委会要求东田增福公司支付的年租金数额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周边市场价格予以调整。对于东田增福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租赁原告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马坊村村民委员会的二百二十亩土地自二〇一四年起每年每亩租金为四百元,具体支付方式按原合同(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三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东田增福种植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