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林星星与胡家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星星,胡家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林星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哲渊。被告胡家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星星诉被告胡家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星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