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灌南县水利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水利局,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非诉行审字第012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立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新刚。委托代理人高波。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柴大华。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水利局以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灌水罚字(2013)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409722.1元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连化水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故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水利局于2013年10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0日召开听证会,并向双方发送听证通知书,因听证申请人未如期参加听证,依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水利局作出的灌水罚字(2013)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水利局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灌水罚字(2013)第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华审 判 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孙延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胜男法律条文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