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靳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王晓娟。被告靳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瑞平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