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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靳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846号原告王晓娟。被告靳怀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靳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娟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义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魏瑞平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