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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执字第2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铭玉与诸城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姜丽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铭玉,诸城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姜丽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115-1号申请执行人孙铭玉。被执行人诸城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街道新农村。法定代表人姜丽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丽娥。申请执行人孙铭玉与被执行人诸城凯利华服饰有限公司、姜丽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2525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0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