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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冷民二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陈锋诉潘久能、苏德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书(2013)冷民二初字第1496号原告陈锋,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潘久能,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苏德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两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逊,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与被告潘久能、苏德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4年7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封撤回对被告潘久能、苏德智的起诉。审 判 员  伍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颖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