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成某甲,高安市龙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某乙,熊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452号原告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康与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生于1977年1月17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章丘市。被告成某甲,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宏,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安市龙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成某乙,经理。被告成某乙,男,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62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某甲、高安市龙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某乙、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6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业群审 判 员 徐延涌代理审判员 肖 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