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钧与李玉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钧,李玉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王钧。被告李玉炳。原告王钧与被告李玉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玉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原告应聘在被告处工作,时间为三个月。但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按约发放薪资,经原告多次讨要仍拒绝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00元,并按照书面约定支付违约利息(月息2%)直至还清欠款。被告李玉炳在审理期间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王钧(三月六日至今)工资合计壹万零伍百整(10500整),定于六月十二日前结清,逾期则按月息2%计息,直至结清为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欠款事实未提出异议,应给付原告工资10500元。欠条中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钧10500元。二、被告李玉炳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赔偿原告王钧欠款利息损失,数额为:以105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13日起按每月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李玉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许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珺(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