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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石如、付爱球与黄小升、张美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小升,张美燕,黄石如,付爱球,黄旭升,张彩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升。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爱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旭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仙。上诉人黄小升、张美燕为与被上诉人黄石如、付爱球、黄旭升、张彩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黄小升、张美燕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小升、张美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黄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