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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甲荣与张征芳、蒋生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甲荣,张征芳,蒋生义,文才元,文建国,曾桂连,罗平,文桂华,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吴甲荣。被执行人张征芳。被执行人蒋生义。被执行人文才元。被执行人文建国。被执行人曾桂连。被执行人罗平。被执行人文桂华。被执行人文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甲荣与被执行人张征芳、蒋生义、文才元、文建国、曾桂连、罗平、文桂华、文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征芳、蒋生义、文才元、文建国、曾桂连、罗平、文桂华、文高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