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山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37)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民,赵金玺,赵金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748号申请执行人鹿民。申请执行人赵金玺。申请执行人赵金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民与被执行人赵金建、赵金玺(2012)黄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鹿民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黄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妍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