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张佩佩与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632号原告:张佩佩。委托代理人:马调峰、张洛克。被告:谢仁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佩佩与被告谢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佩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2900元。审 判 长 葛建敏人民 陪 审员 何玉英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