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保字第9-1号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李艳红。被申请人: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增福。本院根据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泊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9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