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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82号原告张某某,女,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巩海鹏,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男,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王忠秋,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建成人民陪审员  蔡顺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烁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