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刘朋、刘志广与袁钱、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刘志广,袁钱,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刘朋,男。原告刘志广,男。被告袁钱,男。被告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刘志广诉被告袁钱、承德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朋、刘志广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刘志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朋、刘志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00元,由原告刘朋、刘志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左雅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