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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程彩芳与青州瑞达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彩芳,青州瑞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程彩芳。被执行人青州瑞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曹家村。法定代表人曹瑞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程彩芳与被执行人青州瑞达食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大额交易,及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三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