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威、第三人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威,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057号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辜正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滦。委托代理人杨庆。被告黄威。第三人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成刚。委托代理人唐佳红。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威、第三人成都华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蒲 洁 来源:百度“”